2019文明社会,垃圾分类

案情回顾:2018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穆某在泰州市海陵南路交健康大道东南侧道路上乱倒垃圾,立即对其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测量,当事人在上述案发地点倾倒生活垃圾,占地面积15平方米,高度0.6米,倾倒生活垃圾的体积为9立方米。2018年4月27日,本局对该案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穆某到本局接受调查,2018年4月28日,案件调查终结。
案情回顾:本案当事人穆某乱倒垃圾,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据此可对当事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本案当事人穆某乱倒垃圾,倾倒的地点在城市主干道道路上,且倾倒的垃圾达9立方米,数量较多,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严重影响。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二百元整的行政处罚。2018年4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穆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8年5月10日,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穆某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整。
城管提醒:环境卫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营造优美的生活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共同需求。人人都渴望拥有一个美好的家园,人人都希望生活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优美环境里。爱护环境卫生,是我们每个人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一切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不仅为法律所禁止,也是每一位追求美好生活的公民所摒弃的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生活权利,不乱倒垃圾,杜绝有损环境卫生的行为,让我们共同营造一个优美宜居的市容环境。